司机趁着夜深,将满车的建筑垃圾直接倾倒在交通道路上,这不仅会影响正常通行,还会造成环境污染,更会形成交通事故隐患。记者昨日从市人民检察院获悉:近日,市检察院以破坏交通设施罪批准逮捕了犯罪嫌疑人付某富,这也是我市检察机关首次对在道路上倾倒建筑垃圾的人员批准逮捕。据查,2013年3月30日凌晨,付某富驾驶赣C85368号轻型自卸货车,满载建筑垃圾并倾倒在和平路快到与布龙路交叉路口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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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勤民警当场发现后,付某富驾驶车辆沿龙胜路、和平路等一路逃跑,最后撞断了梅龙路某工地出入口的栏杆驶入该工地内,被一路追来的执勤民警抓获归案。办案人员调查发现,付某富还曾驾驶该货车在龙华新区多地多次倾倒建筑垃圾。3月31日,付某富被刑事拘留。4月28日下午,市检察院经审查后,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对付某富批准逮捕。市检察院侦查监督一处检察官刘伟成告诉记者,据付某富本人的供述、视频资料及其它相关证据材料等,可以认定付某富驾驶货车在城市道路上倾倒大量建筑垃圾,足以使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其行为涉嫌破坏交通设施罪。且付某富实施犯罪后有逃跑企图,具有社会危险性,有逮捕必要,因此根据公安机关的报请依法对其批准逮捕。刘伟成表示,在道路上偷倒建筑垃圾的行为,以前都是由城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打击力度非常有限,像本案这种对其刑事立案并以破坏交通设施罪进行逮捕,这在我市还是第一次,希望本案的最终处理能对那些还在或准备偷倒建筑垃圾的人起到良好的警示作用。
让人揪心的现状是,偷倒建筑垃圾、偷排泥浆都不是个案,在我市甚至可以用“情况严重”来形容。据知情人士反映,2012年底的福龙路上,就有一辆小车因为躲闪不开,撞到了一堆偷倒的建筑垃圾并造成了严重的交通事故。与之相似的还有偷排泥浆,会造成市政道路和市政设施严重堵塞和破坏。2012年5月14日,市检察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批准逮捕了偷排泥浆的朱某勇等三人,这也是我市首次对偷排泥浆者追究刑事责任。2012年11月,朱某勇等三人均被宝安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对此,刘伟成认为,只有切实有效地做到堵、疏并举,才能杜绝偷倒建筑垃圾、偷排泥浆等现象。“关键是要多从源头上抓起。合法的倾倒建筑垃圾、排放泥浆的途径是否通畅,费用能否下降?能否加强对各个建筑工地的监管,通过制度性的引导,如要求施工单位必须将建筑垃圾、泥浆等交由合法的运输企业,而相关运输企业必须凭指定场所的接收凭证才能与施工单位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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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已造成了严重后果,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