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公布第三批城市更新单元计划 桂庙新村入列
深圳公布第三批城市更新单元计划 桂庙新村入列近日,《2015年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第三批计划》正式对外公示。值得注意的是,在此批计划改造的项目中,包括了毗邻深圳大学的桂庙新 村。根据规土委发布的拟拆除重建范围示意图,除桂庙新村的祠堂以及学府路与后海大道相交的一栋建筑外,从品园东侧到海滨小区西南侧都被纳入到......目前保障性住房面临着土地资源稀缺、供需不匹配、配套不完备等难题,征求意见稿针对这一现状提出了适度提高容积率、土地优先用于保障性住房、完善内部流转机制等应对方案。
成果
“十二五”期间供应11万套保障性住房
根据2013年住房调查,全市住房总量为5 .2亿平方米、1035万间套。其中,商品房11941万平方米,约128万套;政策性保障性住房2793万平方米,约34万套;单位及个人自建住房,4721万平方米,约55万套;原村民集体经济组织自建、合建房26006万平方米,33.44万栋,约650万套间;工业区配套宿舍及其它6549万平方米,168万套间。
数据显示,“十二五”期间,全市新增开工保障性住房项目17 .9万套,竣工10 .2万套,供应11万套(覆盖约33万人,面向人才供应超过60%),完成投资约657 .7亿元。开工、竣工、供应、完成投资分别是“十一五”总数的2.3倍、5倍、10倍、5.9倍。人才安居工程实施以来,累计发放人才安居补贴约19 .6亿元(其中市本级发放14亿元),面向重点企业定向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18812套,人才安居工程惠及约24万名人才。
同时,住房保障范围逐步延伸至非户籍人口。“十二五”期间,部分非户籍人口已纳入我市住房保障,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重点企业可以将定向配租配售房源面向本单位非户籍住房困难人才出租,二是取消公共租赁住房共同申请人的户籍限制。
此外,保障性住房内部流转机制改革初见成效。2014年,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同城异地置换平台正式建成并投入运营,实现了公共租赁住房在全市范围承租家庭之间的自由置换和内部流转,截至2015年10月,全市共有16747套公租房进入同城异地置换平台,1371户家庭申请,58户家庭完成住房置换。
问题
全市新增用地即将耗尽,城市更新配建情况复杂
全市住房保障“十二五”规划设定的主要目标中,仅有“计划竣工保障性住房21万套”一项没有完成。其主要原因在于,保障性住房中存在大量城市更新配建项目,涉及房屋拆迁与补偿谈判,不稳定、不可控的因素较多;我市保障性住房项目平均工期长达36个月与预期存在偏差以及前期工作环节过多、审批流程过长等原因,造成竣工指标完成率较预期较低;此外,我市住房保障制度发生较大调整,如公共租赁住房与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经济适用住房逐步停止建设供应等,导致原定工作计划及部署均需相应调整,整体工作进度有所影响。
另一方面,土地资源稀缺依然是制约全市住房保障发展的重大瓶颈。全市新增用地即将耗尽,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到2020年规划期末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仅为8平方公里。存量建设用地成为主要供地渠道,盘活利用难度不断加大,2014年全市存量用地供应占土地供应总量超过70%,城市更新作为盘活存量用地的主要途径,往往存在权利人分散、经济利益复杂、历史遗留问题多、拆迁难度大等情况。
目前,全市保障性住房开工项目建设资金中社会资金占比高达66%,但鉴于房地产市场回暖、保障性住房利润偏低、租售限制较多等综合因素,企业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积极性有所降低,财政压力存在加剧风险。此外,我市保障性住房项目集中分布于坪山、龙岗、龙华等原特区外区域,而住房困难及居住意向最为集中的罗湖、福田、南山三区房源十分稀缺,在空间分布上,保障性住房供需不匹配的结构性矛盾日益突出。而由于保障性住房项目特别是部分“工改保”(工业用地改保障房建设用地)项目大多选址于原特区外,城市化水平相对滞后,教育、医疗卫生、道路交通、市政公用、文化体育及商业等配套水平尚不完备。
需求
“十三五”期间住房保障租购需求约为40万户
近期,全市住宅租售价格持续快速上涨,2015年11月,全市一手商品住房成交均价为44761元/平方米,环比涨幅33.2%,同比上涨68.7%,原特区内住房平均租金水平已高达70元/平方米,同比上涨约75%。然而深圳市在岗职工人均月薪为7631元,同比增幅仅5.1%,居民工资收入水平的增幅显著低于商品住宅平均价格涨幅。
征求意见稿指出,“十三五”期间应加大住房保障供应规模,扩大覆盖群体,对降低商品房价过快上涨带来的影响、减轻居民住房消费压力、缓解住房供需矛盾有重要意义,是我市住房保障无法回避的历史使命。
数据显示,截止到2015年底,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库存量在册家庭46532户;安居型商品住房轮候库存量在册家庭35975户,轮候库存量需求约8 .2万户。非户籍人才住房需求约12万户,总体存量需求约为20万户。“十三五”期间,预计新增安居型商品住房需求6 .5万户,新增公共租赁住房需求13万户,新增总需求约为20万户。存量与增量相加,“十三五”期间全市住房保障租购需求约为40万户。
因此,2016-2020年,计划新增安排筹集建设保障性住房40万套,总建筑面积约2400万平方米,预计总投资约970亿元。供应保障性住房35万套,其中面向人才群体供应不少于70%。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继续实行应保尽保政策。“十三五”期末,住房保障覆盖常住人口比率确保达到20%,力争达到23%;力争全市保障性住房与商品住房套数的比率由31%提高40%。
应对
容积率适度提高,多类土地优先用于保障性住房
为了解决用地空间不足的问题,征求意见稿允许容积率适度提高。征求意见稿指出,在符合规划控制原则和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适度加强保障性住房的开发强度,原则上项目容积率不低于4。
同时,对原特区“二线关插花地”居住区通过棚户区改造方式建设,释放出土地除建设拆迁安置房和公共配套设施外,主要用于建设保障性住房;对于利用棚户区改造政策释放出来的其他土地,位于原特区内和特区外中心区域的,主要用于建设保障性住房,位于其他区域的,保持适当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
此外,以地铁三期、四期工程、“七横十三纵”干线路网建设,以及公交线网开设和调整为契机,明确轨道交通沿线及场站邻近区域住宅建设用地优先用于保障性住房;轨道沿线及站点邻近区域改造项目,符合条件的全部采纳入棚户区改造;利用地铁车辆段上盖保障性住房和公交场站综合开发等模式新建房源全部用于保障性住房。
征求意见稿还对保障性住房的布局进行调整。“十三五”期间新开工及竣工的保障性住房项目,选址位于原特区内的全部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原特区外地区根据我市产业及人口规划布局及需求分布情况灵活调整,建立安居型商品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类型转换机制,促进保障性住房资源高效利用。
对于保障性住房的供应、分配与管理策略,征求意见稿要求,探索购房贴息、发放住房消费券、市场租金补差等多种货币补贴形式,提高住房困难群体货币补贴力度,形成“租售补”相结合的住房保障体系。
根据保障性住房筹集建设进度,每年度稳定持续供应保障性住房,保障性住房中80%以上房源面向轮候库社会人群,70%以上房源面向人才,可采用预售、预租等方式,尽量缩短轮候人轮候时间,基本保障在册轮候人3-5年内轮候到位。
征求意见稿强调,要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内部流转机制。以公共租赁住房同城异地置换制度为基础,结合实际情况,建立由租赁市场和销售市场构成的保障性住房封闭市场。另外,还要建立全市范围的住房保障信息平台,对内实现数据共享、市和区两级住房保障工作全过程互联互通。
深圳多家银行的首套房利率回到“基准”时代,购房门槛再次提升
深圳多家银行的首套房利率回到基准时代,购房门槛再次提升日前,一份2015年中国十佳宜居城市榜出炉,深圳稳居榜首,按先后排序依次为深圳、珠海、烟 台、惠州、信阳、厦门、金华、柳州、扬州、九江。有人说,深圳人一边忍受着高温,一边矫情的晒着深圳蓝。蔚蓝的天空的确足够支撑起深圳人的傲娇,但深圳不 是你想住,想住就能......注:深圳保障性住房主要包括安居房和公租房
附:
深圳安居房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均具有本市户籍;
(二)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下同)累计缴费5年以上。申请人属《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规定的人才的,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3年以上,且不受该办法规定的年龄限制;
(三)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购买过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政策性住房,未享受过购房补贴政策;
(四)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下同)且在申请受理日之前5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五)申请人及其配偶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的行为。
在2011年6月1日《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后补缴社会保险的时间不纳入累计缴费时间。
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对特定群体申请轮候安居型商品房的条件作出适当调整。
第八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下列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不受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限制:
(一)经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一、二、三、四级残疾人;
(二)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抚恤定补优抚对象。
深圳公租房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年满18周岁,且具有本市户籍,但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不能作为申请人;
(二)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下同)累计缴费3年以上,申请人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1年以上;
(三)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下同),未领取购房补贴,在申请受理日之前3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四)申请人及其配偶或者其他共同申请人提出申请时,未租住任何形式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正在本市领取租房货币补贴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经轮候选房并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停止享受租房货币补贴。
(五)申请人及其配偶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行为,或者虽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的行为,但已依法接受处理并自处理之日起满五年。